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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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