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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迅速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聯繫有關單位並報告首長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二)通知政風處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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