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機密文書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其區分標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區分之。 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四、機密文書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其區分標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區分之。 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