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變更原機密等級必要者,應即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單位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