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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4

四、關於監察院函請查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監察院函請查復時,先審其囑託調查事項是否明確,如所囑調查事項意旨不明,應先以電話或其他當方式,向該院承辦人員查明;所囑調查事項如已明確,則視情形自行或函請本院所屬有關機關限期查復。 (二)本院所屬機關查復後,應先審查其內容是否完備,如尚未完備,可視情形自行調卷查明,或再函請該機關就不完備處補行查復;如已完備,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經參酌該查復內容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並無疏失,應作成查復書,函復監察院。遇有適用法律之爭議時,並得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研討,獲結論後,通函各級法院參考,且將辦理情形記載於查復書。 2.經參酌該查復內容暨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有疏失,其屬訴訟程序之事項者,應由承辦廳處為適當之處理,但如該機關已先行為妥適之處理者,毋須另做處理。又審查結果認法官涉有疏失者,應會請本院司法行政廳及人事處表示意見,以瞭解有無懲處必要,如認有懲處必要,且符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之規定,應速請該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妥處。就相關疏失部分,妥處完畢後,應作成查復書,函復監察院。 3.辦理查復事項,經監察院通知已其所定函復期限時,如預計無法立即答復,得去函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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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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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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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第 4 條規定:「四、關於監察院函請查復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監察院函請查復時,先審核其囑託調查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