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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民陳情、監察院請求查復、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 關於監察院函請查復案件之處理 (流程圖如附件二) : (一) 監察院函請查復時,先審其囑託調查事項是否明確,如所囑調查事項意旨不明,應先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該院承辦人員查明;所囑調查事項如已明確,則視情形自行或函請本院所屬有關機關限期查復。 (二) 本院所屬機關查復後,應先審查其內容是否完備,如尚未完備,可視情形自行調卷查明,或再函請該機關就不完備處補行查復;如已完備,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 、經參酌該查復內容暨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並無疏失,應做成查復書,函復監察院。遇有適用法律之爭議時,並得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研討,獲結論後,通函各級法院參考,且將辦理情形記載於查復書。 2 、經參酌該查復內容暨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有疏失,其屬訴訟程序之事項者,應由承辦廳處為適當之處理,但如該機關已先行為妥適之處理者,毋須另做處理。又審查結果認法官涉有疏失者,應會請本院司法行政廳及人事處表示意見,以瞭解有無懲處必要,如認有懲處必要,且符合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之規定,應速請該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妥處。就相關疏失部分,妥處完畢後,應做成查復書,函復監察院。 3 、辦理查復事項,經監察院通知已逾其所定函復期限時,如預計無法立即答復,得去函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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