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2.商標近似、商品/服務類似與混淆誤認之關係 雖然本法諸多條文將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併列,然而真正形成商標衝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乃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原則上,二商標相同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者,應推定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但二商標不相同,而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者,則應考量商標的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進一步判斷有無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條文中之所以特別提列出這二個參酌因素作為構成要件,是因為「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這二個因素是法律上一定要具備的。不過在反面推論時,則要注意,在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要件具備的情形下,雖然導致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是絕對必然的,有可能因為其他重要因素的存在,例如二商標在市場已並存相當時間,均為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已能加以區辨,而無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在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之因素外,若個案上存在其他相關因素,應儘可能予以綜合參酌考量,才能較為準確掌握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認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