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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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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淆誤認之類型 3.1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換言之,由於商標的關係,誤認來自不同來源的商品/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例如「家麗寶」與「佳麗寶」、「Ck」與「Gk」、「HTC 」與「Htc 」,使用在相同商品/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辨識錯誤,誤認為同一來源之商品/服務。 3.2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指向同一來源,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例如均使用於藥品之「寧久靈」與「零疤寧」;透過網路提供資訊服務之「104 購物銀行」與「104 人力銀行」等,極有可能被認為二商標表彰者係同一廠商之系列商品/服務或廠商間存在前述特定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3 條》,混淆誤認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3.1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這種混淆誤認是指兩個商標因為相同或近似,使得相關的消費者誤以為二者為同一商標,即使不至於混淆認為同一商標,也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例如「家麗寶」與「佳麗寶」、「Ck」與「Gk」、「HTC」與「Htc」等,這些商標都用於相同的商品/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辨識錯誤,誤認為同一來源的商品/服務。 3.2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指向同一來源,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例如均使用於藥品之「寧久靈」與「零疤寧」;透過網路提供資訊服務之「104 購物銀行」與「104 人力銀行」等,這些情況下,消費者很有可能誤認兩個商標表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系列商品/服務,或者是有前述特定關係的公司之間的商品/服務。

  • 消費者名詞
  • 商標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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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3 條規定:「3.混淆誤認之類型 3.1 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換言之,由於商標的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