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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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 判斷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經綜合參酌國內外案例所提及之相關因素,整理出下列 8 項參考之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在大多數新申請註冊案,由於商標尚未使用,不必然呈現所有參考因素,自可能僅就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務之類似程度等因素為斟酌。然在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等爭議案件中,除得依其個案案情暨當事人之主張為斟酌外,申請評定或廢止之人依法所檢送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或個案中相關因素已然呈現於審查資料,應就其存在之因素暨其佐證之證據資料綜合斟酌,使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得與市場交易之實際情形更相契合。 再者,本法涉及有「混淆誤認之虞」要件之各條款,基於同一用語、同一內涵的法理,在判斷時,其基本概念應具一致性,誠屬當然。惟在各參酌因素的斟酌上,個別案件因案情不同,在各參酌因素的強弱要求上可能會有所不同,各條款也可能因其立法意旨的不同,所著重的參酌因素也有所不同,自可依其規定要件而為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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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述法规,关于混淆误认之虞審查基准第4条的解释如下: 第4条规定了判断是否存在混淆误认之虞所需要考虑的参考因素,共有8项,分别是: (1)商标识别性之强弱 (2)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之程度 (4)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 (5)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 (6)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 (7)系争商标之申请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误认之因素 在大多数新申请注册案件中,由于商标尚未使用,不一定需要考虑所有的参考因素,可能只需考虑商标识别性之强弱、商标之近似程度以及商品/服务之类似程度等因素。然而,在商标异议、评定或废止等争议案件中,除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外,申请评定或废止的人依法所提交的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在案件中已经呈现的相关因素,应该综合考虑存在的因素及其佐证的证据资料,使判断是否存在混淆误认之虞与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 此外,本法涉及有混淆误认之虞要件的各条款,基于同一用语、同一内涵的法理,在判断时,其基本概念应该具有一致性,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各个参考因素的斟酌上,由于个别案件因案情不同,各个参考因素的强弱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各条款也可能因其立法意图的不同而强调不同的参考因素,因此应根据其规定要件进行考量。
- 商標名詞
- 識別性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系爭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 據爭名詞
- 證據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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