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3.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3.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4.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5.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6.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並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 (五)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條共有六個款項。根據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教師可以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則提到,教師可以在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同樣地,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規定教師可以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兼職。 此外,教師在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的兼職範圍則受到限制,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教師可以在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以及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並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兼職。 最後,根據該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教育部科技教育司,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經濟部,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科技部,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 行政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法規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