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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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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構為辦理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及損害鑑定,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協商勘查時間,並作成紀錄。如無法進入鄰房勘查,鑑定機構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配合鑑定,經通知二次以上仍未配合鑑定者,鑑定機構得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代為通知,屬現況鑑定及責任歸屬鑑定者,鄰房所有權人或受損疑義戶未配合鑑定,該損鄰疑義事件不適用本規則,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但有特殊原因經都發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都發局依第一項規定代為通知,屬損害鑑定者,受損戶未配合鑑定,鑑定機構應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建方得以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陳報都發局註銷列管,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一項通知應於鑑定日七日前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且每次通知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5條規定,鑑定機構在進行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和損害鑑定時,可以通過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協商勘查時間,并作出紀錄。如果無法進入鄰房勘查,鑑定機構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配合鑑定,如果通知了兩次仍然未能配合鑑定,鑑定機構可以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根據參考資料《台北市建築施工現場損鄰疑義事件處理規則》,第15條的實務運作如下: 1. 鑑定機構應與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進行溝通,商討勘查時間並做成紀錄,可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進行。 2. 若無法進入鄰房進行勘查,鑑定機構應以郵務寄送雙掛號方式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配合鑑定。如果通知了兩次仍然未能配合,鑑定機構可以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3. 如果鄰房所有權人或受損疑義戶未配合現況鑑定或責任歸屬鑑定,該損鄰疑義事件不適用本規則,雙方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特殊原因經都發局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4. 如果受損戶未配合損害鑑定,鑑定機構應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建方可以提交該報告書給都發局註銷列管,然後雙方需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損鄰事件。 5. 第一項通知應於鑑定日的七天前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且每次通知時間應間隔七天以上。 根據參考資料《台北市建築施工現場損鄰疑義事件處理規則》,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鄰房所有權人不配合鑑定機構進入鄰房進行勘查,鑑定機構可以通過郵件發送通知函給鄰房所有權人,並在鑑定日的七天前寄出。如果在通知了兩次之後鄰房所有權人仍然不配合勘查,鑑定機構可以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 鑑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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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鑑定機構為辦理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及損害鑑定,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房所有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