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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機構為辦理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及損害鑑定,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協商勘查時間,並作成紀錄。如無法進入鄰房勘查,鑑定機構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配合鑑定,經通知二次以上仍未配合鑑定者,鑑定機構得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 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代為通知,屬現況鑑定及責任歸屬鑑定者,鄰房所有權人或受損疑義戶未配合鑑定,該損鄰疑義事件不適用本規則,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但有特殊原因經都發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都發局依第一項規定代為通知,屬損害鑑定者,受損戶未配合鑑定,鑑定機構應出具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建方得以鑑定會勘過程報告書陳報都發局註銷列管,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一項通知應於鑑定日七日前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疑義戶或受損戶,且每次通知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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