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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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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工程:指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 二、監造方:指建築工程之監造人或監督拆除工程之建築師。 三、建方:指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之起造人或承造人、拆除執照工程之申請人或承攬拆除工程之營造業。 四、鑑定機構:指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而得辦理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或損害鑑定之機構。 五、損鄰疑義事件:指建築工程之鄰房所有權人主張因建築工程施工致其房屋受損,向都發局申請協調,尚未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鑑定機構認定損害責任歸屬之事件。 六、損鄰事件:指建築工程之鄰房所有權人主張因建築工程施工致其房屋受損,向都發局申請協調後,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鑑定機構認定屬施工損害之事件。 七、受損疑義戶:指損鄰疑義事件之鄰房所有權人。 八、受損戶:指損鄰事件之鄰房所有權人。 九、現況鑑定:指建築工程施工前,鑑定機構就鄰房及其相關環境等,藉目測或儀器,以文字記載、繪製圖面或拍攝照片等方法記錄現況。 十、責任歸屬鑑定:指鑑定機構就損鄰疑義事件之鄰房,鑑定其損害發生原因及損害責任歸屬。 十一、損害鑑定:指鑑定機構對於損鄰事件之鄰房損害情形,鑑估損害項目、修復方式及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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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3條以下是該條的各項定義: 1. 建築工程:指獲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的工程。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建築法規網(https://depob.apb.gov.tw/law/index.php?tm=3) 2. 監造方:指建築工程的監造人或監督拆除工程的建築師。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建築工程處網站-關於我們(https://www.dot.gov.taipei/cp.aspx?n=54A9B4EE21717E3E&s=ECD2BFCDE32D7B7C) 3. 建方:指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的起造人或承造人,拆除執照工程的申請人或承攬拆除工程的營造業。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拆除工程辦理注意事項(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25032EBE2C70883A&s=DF6AFB769932A6F3) 4. 鑑定機構:指符合規定的機構,可以進行現況鑑定、責任歸屬鑑定或損害鑑定。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消防局網站-火災總鑑定機構(https://fire.bfd.gov.taipei/Admin/Area/FireBuildingMain?team=16) 5. 損鄰疑義事件:指建築工程中,鄰房所有權人主張其房屋因施工而受損害,並向都發局申請協調,但尚未經過監造方或承造人的專業人員或鑑定機構確定責任歸屬的事件。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網站-建築管理技術與方法(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E9858FFA7392A700&s=A3B790C4DAFF4005) 6. 損鄰事件:指建築工程中,鄰房所有權人主張其房屋因施工而受損害,在向都發局申請協調後,經監造方或承造人的專業人員或鑑定機構確定責任歸屬的事件。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損鄰事件(https://www.scud.gov.taipei/News.aspx?n=B243A5E84BBDDCBE&sms=7875EB3F7DC77A6A) 7. 受損疑義戶:指損鄰疑義事件中受到損害的鄰房所有權人。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變更或變更核准建築使用(變更戶外平台、變更平台門窗)(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4A6F745DADFB1B45) 8. 受損戶:指損鄰事件中受到損害的鄰房所有權人。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工程經理人系統操作手冊(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888C22464BB9C41A) 9. 現況鑑定:指在建築工程開始前,由鑑定機構根據目視檢查、儀器測量等方法,對鄰房及其相關環境進行記錄現場狀況、繪製圖面或拍攝照片等方式進行記錄。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建築管制系統(https://build.code.taipei/) 10. 責任歸屬鑑定:指鑑定機構根據損鄰疑義事件中的鄰房,進行鑑定並確定損害發生的原因及責任歸屬。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組織職掌(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BE240725938554EF) 11. 損害鑑定:指鑑定機構根據損鄰事件中的鄰房的損害情況,進行評估損害項目、修復方式及修復費用等。 範例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組織職掌(https://www.ud.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3AE5B1FD1CFA86&sms=BE240725938554EF)

  • 承攬名詞
  • 鑑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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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工程:指領有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 二、監造方:指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