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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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寺廟登記事項有變動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寺廟變動登記: (一)寺廟登記證登載事項有變動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發給之寺廟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換發寺廟登記證。 (二)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式有變動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變動後寺廟圖記與負責人印鑑式及相關文件,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 (三)寺廟財產、法物或組織成員有變動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會議紀錄、異動清冊或名冊(新增之信徒或執事並應附願任同意書)、變動後清冊或名冊及有關文件,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變動後財產、法物清冊或組織成員名冊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 (四)寺廟章程有變動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會議紀錄、變動後章程(含修正條文對照表),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於法令規定者,於變動後章程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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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寺廟登記須知第14條,當寺廟的登記事項有變動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寺廟的變動登記。首先,寺廟負責人應該檢附原發給的寺廟登記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換發新的寺廟登記證。其次,如果寺廟的圖記或負責人的印鑑式有變動,寺廟負責人應檢附變動後的寺廟圖記、負責人印鑑式及相關文件,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在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上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再者,如果寺廟的財產、法物或組織成員有變動,寺廟負責人應檢附相關的會議紀錄、異動清冊或名冊(新增的信徒或執事應附上願任同意書)、變動後的清冊或名冊及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在變動後的財產、法物清冊或組織成員名冊上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最後,如果寺廟的章程有變動,寺廟負責人應檢附相關的會議紀錄、變動後的章程(包括修正條文對照表),向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審查變動後的章程是否合法,並在章程上加蓋印信後函送鄉(鎮、市、區)公所發還寺廟。 根據參考資料的內政部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函,該文件為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4條的相關依據。根據該函的規定,當寺廟的登記事項有變動時,需要進行相應的變動登記程序。另外,根據寺廟登記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寺廟的變動登記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經過審查程序。 例如,一寺廟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寺廟負責人需要檢附會議紀錄、變動後的清冊及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這符合寺廟登記規則中的要求,確保變動的財產所有權能夠正確登記。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4條的程序是確保寺廟的登記事項能夠及時更新和變動。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保護寺廟財產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確保登記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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