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聲請應買,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應買狀,並同時繳納保證金,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聲請應買狀應載明執行案號。 (二)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聲請應買狀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三)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買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聲請應買狀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五)應買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應買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聲請應買狀,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六)數人共同應買者,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七)私法人應買耕地,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八)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九)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十)應買人為優先承買權人者,應將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十一)應買人應注意應買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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