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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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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三)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四)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五)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六)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投標人應提出第二點至第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七)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八)代理人無第四點所定之特別代理權。 (九)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十)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十一)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十二)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十三)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經金融主管機關准之金融業者。 (十四)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十五)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十六)非通訊投標,未依第八點第一項前段規定併附保證金(臨時)收據,亦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十七)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十八)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十九)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二十)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一)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二)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十三)通訊投標未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二十四)通訊投標之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二十五)通訊投標,未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七點第三款但書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十六)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意指在投標時間截止之後提出的投標無效。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意指在開標之前已經宣告停止拍賣程序的情況下,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意指投標書沒有放入法院指定的標匭中的情況下,投標無效。 (四)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意指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的所有人時,投標無效,除非是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的情況。 (五)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意指再次拍賣之前的拍定人或承受人未繳足價金時,投標無效。 (六)不動產拍賣公告載明投標人應提出第二點至第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意指不動產拍賣公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及委任狀未被提供,投標無效。 (七)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意指投標人為未成年人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時,投標無效。 (八)代理人無第四點所定之特別代理權。 意指代理人無法執行不動產拍賣時所需要的特別代理權時,投標無效。 (九)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意指以新台幣以外的貨幣或以實物記載願出的價額時,投標無效。 (十)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意指對願出的價額未明確記載一個確定的金額,僅表明增減其他人所願出的價額時,投標無效。 (十一)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意指投標書記載有缺漏、字跡潦草或模糊,以至於無法辨識時,投標無效。 (十二)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意指投標書既未簽名也未蓋章時,投標無效。 (十三)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意指投標人提供的保證金票據的發票人為未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業者時,投標無效。 (十四)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意指投標人提供的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且該受款人未按照票據法規定進行連續背書時,投標無效。 (十五)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意指投標人提供的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且該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時,投標無效。 (十六)非通訊投標,未依第八點第一項前段規定併附保證金(臨時)收據,亦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意指非通訊投標時,未按照第八點第一項前段規定附上保證金(臨時)收據,也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連同投標書放入標匭的情況下,投標無效。 (十七)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意指在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僅記載願買其中部分不動產及其價額時,投標無效。 (十八)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意指投標書記載得標不動產指定登記予其他投標人以外的人時,投標無效。 (十九)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意指投標書附加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投標無效。 (二十)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意指當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卻未附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時,投標無效。 (二十一)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意指當投標人為外國人時,未附上購買該不動產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的證明文件時,投標無效。 (二十二)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意指當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時,投標人未附上原住民之證明文件時,投標無效。 (二十三)通訊投標未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意指通訊投標時沒有按照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且沒有載明開標日期、時間和案號,投標無效。 (二十四)通訊投標之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意指通訊投標時,未在指定期限內或逾期寄達指定的地址或郵局信箱,投標無效。 (二十五)通訊投標,未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七點第三款但書規定繳納保證金。 意指通訊投標時未按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七點第三款但書的規定繳納保證金,投標無效。 (二十六)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意指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讓投標無效的情況,具體情形需要參考拍賣公告中的特別記載。 根據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8條的規定,以上列情形出現時,投標應該被認為是無效的。

  • 投標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拍賣名詞
  • 投標書名詞
  • 業已名詞
  • 宣告名詞
  • 分割共有物名詞
  • 承受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票據法法規
  • 背書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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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