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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3 條

三、具備前點語文能力資格者,得提出下列文件,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四)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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