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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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備前點語文能力資格者,得提出下列文件,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四)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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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3條的規定如下: 第三項:具備前點語文能力資格者,可以申請成為特約通譯備選人。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由政府核准的語言檢測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影本,該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的語言能力達到中級以上程度。 (三)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前一項的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可以提供他在所通曉語言所在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五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的影本。 (四)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需要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核發的以下證件,且有效期至少為兩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供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供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供合法居留中華民國的證明文件。 如果申請人未提供上述規定的文件,法院無需通知補正,可以直接不列入遴選。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釋義,資料來源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相關文件。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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