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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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法院於教育訓練前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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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4條第四點規定,申請成為法院特約通譯者的人需要通過書面審查,並且通過法院對其中文程度的測試。測試包括對申請人的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的測試。只有通過測試的人才可以參加教育訓練。 至於教育訓練的內容和時數,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4條的規定中有明確的說明。教育訓練包括以下課程和時數: (一)法院業務簡介:2 小時。 (二)法律常識:6 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10 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4 小時。 根據法院的需要,還可以增加其他課程和時數。 以上資料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4條有直接關聯,並提供了該條規定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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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