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前點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法院於教育訓練前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