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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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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之。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前點及本點由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標準,由法院自行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通譯約聘要點第 5 條規定了特約通譯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條,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的人士可以被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獲得有效期間為二年的合格證書。不過,若該人士為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中提到的在我國合法居留期限內的人士,則合格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具體辦法由法官學院自行訂定,且法院可根據需要適時辦理教育訓練。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法院應為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的人士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可獲得續發的合格證書。此外,法院可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特約通譯備選人的遴選工作。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的教育訓練及審查標準由法院自行訂定。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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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