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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辦理方式由法官學院定之;法院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之。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法院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者,應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合格證書。 法院得視需要,適時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遴選。 前點及本點由法院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辦理方式及審查標準,由法院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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