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服勤管理 (一)各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二)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主動積極,不逃避推諉;役男不得於服勤或備勤期間有飲酒行為,違者依規定予以嚴懲。 (三)役男以刷卡簽到、簽退。除經簽奉秘書長核准調整上、下勤時間者外,比照本院員工上、下班時間辦理。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本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之。 (四)服勤單位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役男得於三個月內申請減免服勤時數,於單位主管指定之處所備勤休息。 (五)本院各單位為役男勤務之派遣應以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替代役役男輔助性勤務內容項目一覽表所定輔助性勤務之項目及內容為限。 (六)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於參加儲備管理幹部訓練合格,並經本院核定為管理幹部後,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替代役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禁發生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情事發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