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差假 (一)核假權責 1.榮譽假:除經主管機關函請核給榮譽假外,由本院秘書長核給。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役政署或本院專案核給者,不在此限。 2.除榮譽假以外之假別:五日以內授權單位主管核給;逾五日者,由本院秘書長核給,並簽會本院人事處。 (二)公差 1.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院員工於事前簽奉 核定辦理,所需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 2.出差當日始可離開機關或宿所,差畢應即返回本院或宿所。 (三)請假 1.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並嚴格管制事、病假之核給。請假應填寫假單,經權責主管同意後,始能離開指定處所。如有緊急狀況,得以電話代替之,事後仍須補填假單。 2.除病假、公出(差)、公假外,請假經核准後,如上午請假半日(四小時)者,於假期前一日下勤後即可離開機關,當日中午一時三十分前返回機關簽到服勤;下午請假半日(四小時)者,當天服勤滿四小時後即可離開機關,於假期結束次日上午九時以前,至機關簽到服勤。 3.申請事假: (1)役男須遇有「特殊事由」,且非本人無法處理者,始核給事假。 (2)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均應補勤或以榮譽假折抵。 (3)事假應於二星期內,由各服勤單位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 (4)無法實施補勤機制者,應避免核予役男事假。 4.申請病假: (1)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立即返回服勤機關,並依服勤規定簽到、簽退。 (2)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報備,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四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四小時以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4)就醫治療以臺北地區合法醫療機構為原則。 (5)因病休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6)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儘量利用下勤時間就醫。 (四)放假(補休) 1.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放假、榮譽假、補休)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2.役男放假比照本院員工,自放假日之前一日下勤簽退後開始放假,假期結束次日上午九時以前,至機關簽到服勤。 3.役男因公奉派於放假日執行勤務者,得於六個月內申請補休。 4.補休之時間,以實際值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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