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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生活管理 (一)作息 1.除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外,其餘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均應於宿所或本院指定處所備勤休息。 2.役男下勤後至晚間九時為役男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理私人事務時間,晚間九時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擅離宿所。 3.備勤期間,役男因購物、會餐或運動等,得登記外出(活動範圍限於臺北地區)。並應確實填寫外出登記表,經宿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備後始得離開宿舍;晚間十時以後,一律不得外出。4.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准同意後,准予夜間外出進修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且應於夜間十時三十分前返回宿舍晚點名。如累計逾五次未於規定時間內返回宿舍者,撤銷外出補習之許可。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上衣需紮進褲腰裡,並將腰帶繫緊。著中統深色棉襪,皮鞋保持光亮(如附圖一)。 2.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部自髮根邊緣向上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如附圖二),且不得有怪異之髮型(如附圖三)。3.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定期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於一週內實施複檢。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共同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床組、衣櫃、桌椅、棉被、枕頭等)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負責維修及管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並由管理幹部製作個人名條標示。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作(如附圖四)。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 5.寢室內請使用具過載安全裝置之延長線,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6.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並依規定作息,宿舍夜間十一時關大燈,十二時以後一律熄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9.役男於夜間如遇緊急事件,應立即通報宿舍管理人員,並由其聯繫役男服勤單位及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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