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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附則 (一)役男申訴程序: 1.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得於懲處核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訴。 2.役男對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應向本院、內政部役政署逐級申訴。 (二)役男於宿舍除須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外,並須遵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所訂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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