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人犯羈押及延押查核流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人工技術部分: (一)法警室於新收人犯時應立即登載羈押簿,同時設置專用「押票登記簿」,將新收或他案(另案在監執行完畢)或他股(無羈押之必要)之人犯押票,按接押日期,逐日登載。押票登記簿應每半月送刑事科長或其指定之股長審核。 (二)分案室收受有人犯隨案移送之新案,於未分送輪值法官為人別訊問前,即應填載籤條並夾於卷面。移送併辦之案件,連同人犯時亦同。 (三)籤條以紅色為底,上端可摺疊供夾卷面。籤條上端可對摺夾住卷面並釘牢。籤條上應載明案號,在押人犯及延押紀錄等項(如附件一)。籤條下端虛線處可供截取留存核對。 (四)輪值法官訊問後,於分案前,分案室股長應詳為核對有人犯之新案件數及人數,分案後將籤條下端截取收齊並註明股別,兩相比對無訛後,當天將籤條送交刑事科長或其指定之股長彙整。 (五)刑事科長每週將籤條分送配置之股長,並限期據該籤條與承辦書記官核對,以確保書記官確實將在押人犯登入羈押登記簿及載入電腦系統。 (六)自他案或他股接押之人犯,於法官為人別訊問前,書記官應預先填載籤條註明併辦或他案(股)移入之旨送刑事科長或其指定之股長,依前項方式核對之。刑事科長對以上人犯,應指定分案室每半月與法警室製作之「押票登記簿」複核,一有不符應即查明原因。 (七)本案審理中之案件,經借提執行而開除之羈押人犯,嗣經解還接續羈押或停止羈押後,認有必要再執行羈押時,羈押期間之計算由承辦股確認後,依上揭人犯之流程進行維護及查核。 (八)書記官於每月二十日應將次月應行延長羈押之人犯,列單(如附件二)送交承辦法官,除自留備份外尚影印一份送股長存查。刑事各庭辦公室並於醒目處置羈押人犯看板,以利承辦法官(庭長)隨時填載、檢視。 (九)上揭待延長羈押人犯清單以屆期日近者為先,依序填載之。於屆期前五日乃未見延長羈押之裁定時,應通知承辦法官。 (十)股長據該清單,隨時檢視所配置各股羈押人犯之狀況。上揭清單亦列為例行業務檢查項目。 (十一)延長羈押為爭取時效,裁定當庭宣示者,於宣示後書記官即應製作裁定正本而送達。 (十二)延長羈押未當庭宣示者,書記官於法官交付裁定後,至遲於期滿五日前製作並交付正本與法警室,送達證書上應蓋「最速件」章(如附件三 A)。延押未能於五日前宣示或裁定者,書記官於收受裁定正本,應立即製作正本並交付法警室,送達證書上應蓋「特急件」章(如附件三 B),特急件尚應記明羈押期滿日、送達日及送達人。 (十三)法警室應置「延押裁定專用登記簿」於收受延押之裁定時立即登簿,由輪值副警長指定專人就「最速件」之延押裁定,當天送往看守所,至遲於翌日收取回證。就期滿前五日內之裁定,尤應指定專人以「特急件」當天送達,當天收取回證,如因故無法立即收取回證,法警室需指定專人催收或待看守所以傳真回覆而完成當天送達之程序。情況緊急時亦得由書記官親自督促送達。延押回證由輪值副警長彙整並核對登記簿,有無遺漏或羈押期滿日前未經收取回證之情形。 (十四)法警室於收取回證後,應指定專人即時完成核對後交付書記官簽收,以完成縱向聯合管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