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人犯羈押及延押查核流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電腦操作部分: (一)分案人員於值日法官人別訊問在押人犯後,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並於當事人基本資料欄維護「在押」存檔,於分案後傳送至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屬在押案件,分案人員應互為再次核對件數及人數。 (二)分案清單上之備註欄位將「人犯:一人」改為「人犯:○○○」,以利核對。 (三)書記官羈押警示部分新增「未維護羈押警示」,且庭長、法官同步顯示,藉以提醒並監督考核。 (四)書記官收新案後,如被告在押,書記官尚未做人犯羈押之維護,則於庭長、法官、書記官電腦均會出現上述「未維護羈押警示」,藉以提醒書記官應及時登錄。 (五)書記官羈押維護完畢,電腦即開始起算羈押期滿應延押日期,並同步顯示於庭長、法官電腦,藉以互相提醒。 (六)書記官羈押期滿或刑期屆滿警示,連線至配屬庭長之股長電腦,藉以提醒,並監督考核。 (七)書記官於收受法官延長羈押裁定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登簿送交法警室送達當事人。 (八)書記官於收到被告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後,進入「進行事項」欄之「人犯延押」選「延押維護」項,點選「編」後進入延押資料維護畫面後,再按「新增」,維護該次延押之①「延押次數」、②「延押日期」、③「當庭宣示裁定或被告收受裁定日期」後按存檔:(此三項係屬必要輸入項目,缺一無法存檔) 1.上述①項,若輸入錯誤,電腦會顯示下列訊息:延押次數必須為○次、或延押次數○次已經填寫過,不得重複。 2.上述③項,若輸入錯誤(係配合②之日期來認定),電腦會顯示下列訊息:〝被告收受裁定日期〞不可以大於等於〝延押日期〞。 3.上述①、③項,若輸入均錯誤,電腦會先顯示上開③輸入錯誤時會出現的訊息,待③輸入正確後,按存檔,次顯示上開①輸入錯誤會出現的訊息。 4.上述①②③項資料若輸入正確,電腦會彈出「是否確定延長羈押」,此時請再次注意②延押日期是否正確,待輸入者確認後,即屬完成。 (九)各股書記官應注意: 1.應於每月十五日應列印「臺灣高等法院羈押被告人數月報表」(含明細),逐一核對後,交分案室人員核對人數後e化至司法院。 2.應於電腦羈押資料維護完成時,列印電腦羈押登記簿,供股長據紅色籤條稽核羈押維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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