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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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