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紙本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並於三個月內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校對,副本應以核准之透明圖製作藍晒圖,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以網路方式申請者無須校對副本。但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依前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副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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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紙本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並於三個月內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校對,副本應以核准之透明圖製作藍晒圖,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以網路方式申請者無須校對副本。但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依前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副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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