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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發局因測繪建築線指示圖之必要,得至現場進行測釘工作。申請人應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發局發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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