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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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認提供使用必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基於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必要,填具審查意見表函送主辦機關;適用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特定對象: 1.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並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2.行政法人,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限。 (二)函復初審意見:主辦機關查明無處分利用計畫及無需補正說明事項後,函復初審意見,並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辦理委託專業估價機構查估市價及擬訂第五款書件。如須依其他法令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案件,執行機關得先行出具公函予特定對象作為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 (三)委託查估市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委託專業估價機構辦理土地市價查估,並將估價報告書函送主辦機關。 (四)辦理市價評定: 1.主辦機關將估價報告書函送執行機關。 2.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土地市價評定。 3.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及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有修正意見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責成委託之專業估價機構配合修正估價報告書。 (五)擬訂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擬訂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之建議書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函送主辦機關。 (六)審議小組評定:主辦機關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建議條件,提送審議小組評定。 (七)洽商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主辦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洽商達成共識。 (八)財政部核定:主辦機關就評定之存續期間、權利金與地租計收基準及符合第五點第三項規定情形,併同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及對象,報請財政部核定。 (九)通知繳交權利金:執行機關於接獲主辦機關轉交之財政部核定函件後,應即通知特定對象於指定日起九十日內繳清權利金。 (十)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辦理公證及申辦登記:執行機關於特定對象繳清權利金後,應通知特定對象會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並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 前項特定對象,倘有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之必要者,應於前項第九款指定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第九點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未依通知期限繳清權利金者,原核定及通知失其效力,由執行機關函告特定對象,並副知主辦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上權存續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監督查核地上權人使用情形,並將監督查核結果函送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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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作业要点第11条的规定,设定地上权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认提供使用必要: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认定有专案提供设定地上权的必要性,包括基于施政需要、业务推动以及公共利益,需填具审查意见表函并送交主办机关。对于适用第五点第一项第二款后段规定的社会、文化、教育、慈善、救济团体来说,限制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团体,并应事先备具事业计划,指明价款来源,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二)函复初审意见:主办机关查明无处分利用计划和无需补正说明事项后,函复初审意见,并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按序办理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查估市价及拟订第五款文件。 (三)委托查估市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依国有财产计价方式规定,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办理土地市价查估,并将估价报告函送主办机关。 (四)办理市价评定: 1.主办机关将估价报告函送执行机关。 2.主办机关和执行机关按国有财产计价方式规定办理土地市价评定。 3.国有财产估价小组和国有财产估价委员会有修正意见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责成委托的专业估价机构配合修正估价报告书。 (五)拟订建议书及设定地上权契约格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按第五点规定,拟订存续期间、权利金及地租计收基准等条件的建议书及设定地上权契约格式函送主办机关。 (六)审议小组评定:主办机关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的建议条件,提交审议小组评定。 (七)洽商设定地上权契约格式:主办机关与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设定地上权契约格式(内容)进行洽商达成共识。 (八)财政部核定:主办机关就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金与地租计收基准以及符合第五点第三项规定情形,一并提交设定地上权契约格式及对象,报请财政部核定。 (九)通知缴交权利金:执行机关在接到主办机关转交的财政部核定函件后,应立即通知特定对象在指定日起九十天内缴清權利金。 (十)签订设定地上权契约、办理公证及申办登记:执行机关在特定对象缴清权利金后,应通知特定对象会同签订设定地上权契约及办理公证,并申办设定地上权登记。 前述特定对象,若有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繳納权利金的必要,应在第九款指定日起七日内提出申请,并适用第九点规定办理。 特定对象未依通知期限缴清权利金者,原核定及通知失其效力,由执行机关函告特定对象,并副知主办机关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地上权存续期间,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监督查核地上权人使用情况,并将监督检核结果函送执行机关。 参考资料: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作业要点。
- 地上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適名詞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復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證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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