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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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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通知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期限屆滿或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依前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如屬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計算地上權、地上建物(包含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之賸餘價值補償地上權人: (一)地上權: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之權利金乘以地上權賸餘月數占地上權總月數之比例。 (二)地上建物:逐棟(戶)按其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之餘額。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已超過耐用年限者,得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期現值計算。 2.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由執行機關委託鑑價機構鑑估金額。 地上權因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撥用而消滅者,其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處理及補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上權人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者,不計收使用補償金,屆期未辦理者,執行機關應自地上權消滅之次日起至地上建物處理完成止,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使用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23條的規定,當地上權消滅後,應通知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期限屆滿或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地上建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且無條件遷離。 如果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的原因,執行機關應按以下方式計算地上權和地上建物的賸餘價值,並進行補償地上權人: - 地上權的計算方式是根據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的權利金,乘以地上權賸餘月數佔地上權總月數的比例來計算。 - 地上建物的計算方式是逐棟(或戶)按照重建價格減去折舊後的餘額來計算。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以下的規定: 1. 如果地上建物已超過耐用年限,可以按照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的當期現值來計算。 2. 如果地上建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第一次登記,執行機關會委託鑑價機構來評估金額。 如果地上權因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撥用而消滅,地上權及地上建物的處理和補償則適用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 如果地上權人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成,則無需支付收使用補償金。而若在屆期未辦理完成的情况下,執行機關應從地上權消滅之次日起至地上建物處理完成止,按照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的百分之十計收使用補償金。

  • 地上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法令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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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通知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期限屆滿或終止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