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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關於第二條部分: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 (二)法院應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如認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請求併辦意旨書所載證據有不明確,致客觀上無從透過起訴書之記載,知悉具體之起訴依據,有礙被告之防禦及答辯者,例如:未具體指明特定證據項目、所在,或僅於「待證事實欄」籠統記載「證明全部起訴事實」,得定期間命檢察官或自訴人,以證據清單逐一具體指明各該證據所在卷證頁次或其保管情形及其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以具體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指出證明方法」之規定。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或請求併辦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者,亦同。 (三)法院應兼顧被害人之正當權益,並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證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與被害人權益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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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這表示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應儘快且仔細地調查證據,以確定事實為依據進行裁判。 (二)法院應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如認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請求併辦意旨書所載證據有不明確,致客觀上無從透過起訴書之記載,知悉具體之起訴依據,有礙被告之防禦及答辯。這表示法院在確保程序公正適切時,需要確保起訴書等文件所列的證據明確,以便被告能夠清楚了解起訴依據,從而保障其辯護和答辯權利。 (三)法院應兼顧被害人之正當權益,並注意相關法規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在考慮被害人的權益時,法院應注意刑事訴訟法、證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以上釋義是根據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進行的分析和解釋。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實際案例作為相關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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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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