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關於第二條部分: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 (二)法院應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如認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請求併辦意旨書所載證據有不明確,致客觀上無從透過起訴書之記載,知悉具體之起訴依據,有礙被告之防禦及答辯者,例如:未具體指明特定證據項目、所在,或僅於「待證事實欄」籠統記載「證明全部起訴事實」,得定期間命檢察官或自訴人,以證據清單逐一具體指明各該證據所在卷證頁次或其保管情形及其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以具體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指出證明方法」之規定。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或請求併辦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者,亦同。 (三)法院應兼顧被害人之正當權益,並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證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與被害人權益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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