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 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既存違建應該被拍照列管並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然而,如果該違建被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被認定為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的違建,則由都市發展局制定計畫並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根據法規的說明,下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1. 提供給不特定對象使用並且具有高危險性和人流眾多的場所,例如酒吧、理髮店、夜店等。 2. 公共安全檢查後,發現阻礙或佔用建築物的逃生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3. 有傾斜、腐爛或有危害結構安全的風險,經過鑑定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4. 被市府消防局認定為妨礙消防救災。 5. 既存違建增加使用單元或未經允許進行裝修的屋頂違建。 6. 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影響合法房屋修繕的違建。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的情形是指在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的違建。 妨礙公共交通的情形是指經都市發展局、公共工程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相關機關的會勘認定對公共交通造成影響的違建。 妨礙公共衛生的情形包括: 1. 妨礙衛生下水道工程的進行或影響下水道的清理。 2. 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的違建。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的情形是指經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對周邊居住環境造成衝擊或妨礙都市更新推動的違建。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違反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的違建應該被拍照列管。然而,如果該違建被認定為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的情形,則必須由都發局制定計畫並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參考資料: -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官方網站:https://www.dpab.gov.taipei/ (最新資料來自該官方網站) - 台北市政府《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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