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畸零地;指建築基地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其寬度或深度未達附表二規定。 (二)前目以外之建築基地,其寬度或深度未達附表一規定。但依法側面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寬度。 (三)基地未符合都市計畫規定之最小面積、寬度或深度。 二、裡地:指未臨接計畫道路建築線且位於附表一規定深度範圍以外之基地。 三、最小建築基地規模:指基地寬度至少三公尺,深度至少五公尺,面積至少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其側面依法應設置騎樓之角地,其寬度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該騎樓部分不列入最小寬度和最小面積。 四、正面路寬: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但以私設通路為連接建築線者,指私設通路之寬度。 五、最小寬度:指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距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二側境界線交點之連線為道路境界線。 六、最小深度:指最小寬度範圍內,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的定義,畸零地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側面應留設騎樓的建築基地,其寬度或深度未達附表二規定。 2. 前目以外的建築基地,其寬度或深度未達附表一規定。但如果基地是為了符合法律而需要退縮建築的情況,退縮部分不算入最小寬度。 3. 基地未符合都市計畫規定的最小面積、寬度或深度。 最小建築基地規模指的是寬度至少三公尺,深度至少五公尺,面積至少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如果基地是角地且需要設置騎樓,則騎樓的寬度至少需要一點五公尺,騎樓部分不計入最小寬度和最小面積。 正面路寬指的是基地前方道路的寬度。如果基地是透過私設通路與建築線相連接的情況,則正面路寬指的是私設通路的寬度。 最小寬度指的是基地二側境界線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距離的最小值。如果道路境界線是曲線的情況,則以該曲線與基地二側境界線交點的連線作為道路境界線。 最小深度指的是在最小寬度範圍內,從臨接道路境界線到該基地後側境界線的垂直距離的最小值。 至於相關例子,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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