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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關於英文以外其他外國語文如下: 一、司法院指定之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 (一)日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日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日本國際教育支援協會及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會: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 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二)德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德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歌德學院(台北)德國文化中心:歌德檢定考試 B2 級(Goethe-Zertifikat B2)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3.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德語能力鑑定考試(DSH) 合格成績證明。 4.TestDaF 檢定考試合格成績證明。 (三)法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法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台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文憑 DELF B2 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四)西班牙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西班牙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西班牙語言檢定考試(D.E.L.E)B2 級以上合格成績證明。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相當證明: 與前列壹、二、(一)所定英文第一級之標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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