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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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關於英文以外其他外國語文如下: 一、司法院指定之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 (一)日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日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日本國際教育支援協會及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會: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 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二)德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德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歌德學院(台北)德國文化中心:歌德檢定考試 B2 級(Goethe-Zertifikat B2)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3.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德語能力鑑定考試(DSH) 合格成績證明。 4.TestDaF 檢定考試合格成績證明。 (三)法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法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台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文憑 DELF B2 以上合格成績證明。 (四)西班牙文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西班牙文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80 分以上、口試成績為 S-2+以上成績證明。 2.西班牙語言檢定考試(D.E.L.E)B2 級以上合格成績證明。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相當證明: 與前列壹、二、(一)所定英文第一級之標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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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指定的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以及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的相當成績和學分證明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外國語言:日文、德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對於每一種語言,都有相對應的標準和測試成績,並且有官方機構或組織提供相應的考試。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1. 日文: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詞彙和閱讀平均分數達到80分以上,口說成績為S-2+以上成績證明。或者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級以上的合格成績。 2. 德文: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詞彙和閱讀平均分數達到80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成績證明。或者通過歌德檢定考試(Goethe-Zertifikat B2)或其他類似的德國語言考試的B2級以上合格成績。 3. 法文: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詞彙和閱讀平均分數達到80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成績證明。或者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B2級以上的合格成績。 4. 西班牙文: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詞彙和閱讀平均分數達到80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成績證明。或者通過西班牙語言檢定考試(DELE)B2級以上的合格成績。 根據以上法規,這些考試和證明的標準由具有官方認可的機構提供,並且在考試合格後,出具相應的成績證明。這些證明文件可以用於司法院指定的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以及教育部的認可。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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