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榮譽假核放標準表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榮譽假核放標準表 ┌──┬─────┬──────┬──────┬───────┐│事由│榮譽假半日│榮譽假 1 日│榮譽假 2 日│備註 ││/放│ │ │ │ ││假日│ │ │ │ ││數 │ │ │ │ │├──┼─────┴──────┴──────┼───────┤│服勤│視役男具體優良事蹟而定 │服勤廳、處、室││績效│ │主動簽辦,人事││ │ │處建議獎勵方式││ │ │及額度。 │├──┼─────┬──────┬──────┼───────┤│捐血│以次計 │ │ │役男主動提出證││ │ │ \ │ \ │明,人事處簽辦││ │ │ │ │。 │├──┼─────┼──────┼──────┼───────┤│內務│ │依當月抽檢紀│ │人事處主動簽辦││檢查│ │錄及宿舍管理│ │。 ││ │ │員提供平日檢│ │ ││ │ │查紀錄,符合│ │ ││ │ \ │標準者(每月│ \ │ ││ │ │最多 3 名,│ │ ││ │ │3 個月內重覆│ │ ││ │ │者,不再給假│ │ ││ │ │) │ │ │├──┼─────┼──────┼──────┼───────┤│公益│參與公益服│參與公益服務│參與公益服務│一、本院目前每││活動│務累計達 6│累計達 12 小│累計達 24 小│ 週例行公益││ │小時以上,│時以上,表現│時以上,表現│ 服務以 2 ││ │表現優良 │優良 │優良 │ 小時計,未││ │ │ │ │ 來如有調整││ │ │ │ │ 或參與其他││ │ │ │ │ 公益服務,││ │ │ │ │ 以實際參與││ │ │ │ │ 時間計算。││ │ │ │ │二、人事處主動││ │ │ │ │ 簽辦。 │├──┼─────┼──────┼──────┼───────┤│出勤│連續 3 個│連續 6 個月│ │服勤廳、處、室││情形│月無遲到、│無遲到、早退│ │主動簽辦,會辦││ │早退、忘刷│、忘刷卡,且│ \ │人事處。 ││ │卡,且無請│無請事假紀錄│ │ ││ │事假紀錄 │ │ │ │├──┼─────┼──────┼──────┼───────┤│服儀│連續 3 個│連續 6 個月│ │人事處主動簽辦││檢查│月服儀檢查│服儀檢查合格│ \ │。 ││ │合格 │ │ │ │├──┴─────┴──────┴──────┴───────┤│*符合「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明定得予獎勵事││ 由,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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