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證券期貨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上市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七、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八、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十、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證券、期貨與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保護政策、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十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機構電腦資訊作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四、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十五、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