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九、職員考試、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十、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十一、職員退休、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及核轉。 十二、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十三、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五、關於員工忠誠保證及政風之調查事項。 十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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