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署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本署人事評議委員會及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署長不出席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提請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署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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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署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本署人事評議委員會及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署長不出席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提請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署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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