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 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核及提供意見。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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