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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門委員、祕書、視察、稽、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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