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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組掌理中央政府各項歲入之籌劃、審議、執行、督導考及國庫收支檢討、財務調度與特種基金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 (二) 關於中央政府辦理追加預算財源之籌劃。 (三)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對裁減經費之擬議。 (四) 行政院預算審議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歲入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 政府決策機關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指示事項有關歲入部分之協調擬辦。 (六) 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議 (核) 中央政府預決算有關歲入部分意見之協調處理。 (七)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分配預算之彙編。 (八)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按月執行狀況之彙報。 (九)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執行之檢討。 (十) 其他有關歲入籌劃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事項: (一) 關於公賣事業制度之研擬。 (二) 關於公賣事業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審核。 (三) 關於公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 關於公賣事業投資計畫之核議、督導。 (五) 關於公賣事業預算及營收繳庫之審核。 (六) 關於公賣事業產品售價核議。 (七) 關於公賣事業生產督導、考核。 (八) 關於公賣事業國外重要採購案件之審核。 (九) 關於公賣事業機構人員出國案件之審核。 (十)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稅課收入之納庫管理。 (十一) 其他有關公賣事業及中央稅課收入納庫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執行彙計與檢討。 (二)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入、費率費額標準之調整與核議。 (三)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入報表之核登與處理。 (四) 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他收入之查核。 (五) 關於捐獻收入之納庫核計。 (六) 其他有關稅課、公賣、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以外之有關收入事項。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增資計畫及盈虧撥補之核議。 (二) 關於國營事業保留盈餘、國庫補貼、轉投資及捐助案件之核議。 (三) 關於國營事業營業政策及增進經營效能之研議。 (四) 關於國營事業年度計畫總綱及預決算之會核。 (五) 關於國營事業投資報酬率及資費調整之會核。 (六) 關於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及修訂有關法案之會核。 (七) 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盈 (賸) 餘繳庫及庫款撥付日期之協調與擬訂。 (八) 關於特種基金財務稽核及財務報表之綜計。 (九) 關於特種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審查。 (十) 關於國庫投資事業之增資,盈虧撥補及預、決算之核議。 (十一) 關於特種基金之設立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核議。 (十二) 關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催解及收支併列轉帳案件之核辦。 (十三) 關於國庫撥款投資事業股票之登記保管。 (十四) 其他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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