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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組掌理政府財務效能增進之研議,國家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經費之議,地方財政之監督輔導,軍公教人員待遇福利之會核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經費之核議事項。 (二) 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預決算彙計。 (三) 關於加強政府財務管理措施之研擬與建議。 (四) 關於各級政府整體財政之規劃與檢討。 (五) 關於增進政府財務效能之檢討及建議。 (六) 關於國內外重要財政資料之蒐集與研析。 (七) 其他有關財務行政研議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之研議。 (二) 關於地方財政事項之規劃及建議。 (三) 關於地方財政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四) 關於地方財政收支之輔導、監督及考核。 (五) 關於省市政府預算、決算之審核。 (六) 關於中央補助地方與地方協助中央之擬議。 (七) 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基金之管理。 (六) 關於地方財政資料之蒐集、分析、統計、整理。 (九) 其他有關地方財政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增加政府支出法案、方案之核議。 (二) 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待遇、補助費、獎金、加給津貼法案之會核。 (三) 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保險、退休、撫卹法案之會核。 (四) 關於公務人員互助及福利法案之會核。 (五) 關於軍、公、教退休 (伍) (職) 人員,退休 (伍) (職) 金優惠存款辦法之會核。 (六) 關於國家戰時動員計畫案件之會核。 (七) 關於交通戰備器材購置儲備案件之會查。 (八) 其他有關增加政府財務負擔事項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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