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 四、信託票券支付組,分三科辦事。 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十一、統計室。 十二、資訊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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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 四、信託票券支付組,分三科辦事。 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十一、統計室。 十二、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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