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 四、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項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計提方法之研擬。 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及會計準則之推動。 八、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 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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