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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 四、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授權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足性管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項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計提方法之研擬。 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及會計準則之推動。 八、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 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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