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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2.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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