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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2. 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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