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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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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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