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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2.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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