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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2.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3. 有關普發現金系統平台建置,由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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