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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賣局自行銷售洋菸、洋酒,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各地分局設立供應處或門市部銷售之。 外國菸酒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經准銷售洋菸、洋酒者,其銷售應依公賣局所訂定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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