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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公賣局許可之菸酒零售商、香菸零售商、消費合作社或福利社得販賣有稅洋菸酒,其種類、品牌由公賣局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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