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入境,得攜帶左列數量以內之自用洋菸、洋酒,經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 超過前項規定數量之洋菸、洋酒,應由海關依規定計收關稅及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放行。 第一項免稅洋菸、洋酒不得轉贈,違者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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